申请人:中国联合重型燃气轮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09515号“氢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类似案件判决书及商标注册证明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氢源”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