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宏早(原被申请人:广州宠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对第37408295A号“芭斯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五百强公司之一及全球领先的化学公司,“巴斯夫”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51811号“巴斯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3692号“巴斯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42165A号“巴斯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呼叫上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巴斯夫”与“芭斯芙”存在关联,极易造成二者之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议出具的证明函;
2、部分网络媒体宣传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组成结构、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不存在摹仿、抄袭的主观恶意,不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宠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2019年10月27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2月2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14日的第1735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0年1月27日止。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王宏早。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11月28日止,该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8年8月22日申请注册,2010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5月6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注册,2018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渍剂”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6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至我局审理之时已转让至王宏早,故我局依职权将其列为本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芭斯芙”,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巴斯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白垩粉;研磨剂;杏仁油;洗澡用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场所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关联性,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巴斯夫”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化妆品原料、个人及家庭护理用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巴斯夫”文字非常见的文字组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