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易福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霞
申请人因第19998858号“S.P.I.S.H ALL WISDOM CONVERGE INTO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01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安易福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21年1月1日至3日期间,申请人在西安举办了“2021年第12届殷浩然易诊培训班”,会场条幅中使用了复审商标。从2017年开始,申请人就不定期举办“易诊培训班”,迄今已连续举办12届,且每届都会出版内部教材。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21年第12届殷浩然易诊培训班会场照片;
2、早期印刷的“殷浩然易诊培训班”教材图片、笔记本图片;
3、复审商标在申请人网站/小程序平台、微店/淘宝商品上的使用图片;
4、复审商标在首届大长安“慧汇如一”杯书画评选活动中的使用资料;
5、作品登记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复审商标线下使用资料;
7、复审商标在线上网站、平台上的使用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其所有人为西安易福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5日至2021年0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或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证据1、2、3、6、7多为自制图片或网页资料截图,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供了“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内容。证据4合同内容不完整,显示的内容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证据5仅为复审商标的作品登记证书,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