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木垒县红鹰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09992号“红木鹰枭服饰 Y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31979号“HIN MACRO及图”商标、第1688886号“YZ”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