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沙漠之花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君合律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00300号“沙漠之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3735号“沙漠之花DESERT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94341号“DESERT 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