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18341号“斯坦福智能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斯坦福智能云 40618341

阅读:57165 2022-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志军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1日对第40618341号“斯坦福智能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9209号“斯坦福”商标、第1077767号“STAMFORD”商标…

  申请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志军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1日对第40618341号“斯坦福智能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9209号“斯坦福”商标、第1077767号“STAMFORD”商标、第5880093号“STAMFORD”商标、第6119321号“STAMFORD”商标、第12667027号“SITANFU”商标、第12667027A号“SITANF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斯坦福”、“STAMFORD”及“SITANFU”系列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宣传使用在发电机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发动机;发电机”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摹仿,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斯坦福”、“STAMFORD”系列商标混淆性近似,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地及服务质量等特点的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恶意,被申请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及使用具有欺骗性,将严重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并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

  2、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

  3、康明斯公司简介、变更名称证明、全球分支机构列表、发展史等资料;

  4、康明斯在全球的注册情况列表;

  5、康明斯及其产品及商标简介;

  6、康明斯公司在中国各子公司、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7、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与康明斯签订的许可证合同及相关报道;

  8、2003-2006 康明斯(CUMMINS)销售合同及摘译;

  9、相关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

  10、康明斯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览、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11、参加展会资料;

  12、广告宣传资料;

  13、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14、国家图书馆关于“斯坦福”、“STAMFORD”的文献检索证明;

  1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官方网站打印件;

  16、被申请人抄袭、摹仿商标的商标档案;

  17、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电梯(升降机);泵(机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机;马达(非陆地车辆用)”等商品上,其所有人均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且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斯坦福”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STAMFORD”、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SITANFU”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电梯(升降机);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离心泵;农业机械;电梯操作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另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0618341号“斯坦福智能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斯坦福智能云 406183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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