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5989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6598931

阅读:53118 2022-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迷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98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06980号“尚葩POO及图”商标、第9919149号“九泊WWW.9POO.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

  申请人:杭州迷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98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06980号“尚葩POO及图”商标、第9919149号“九泊WWW.9POO.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

本文《关于第565989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65989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6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