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51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9129号图形商标、第7269167号“多能 DONON”商标、第34959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从事行业差异较大,所面向消费群体不同,混淆误认可能性低。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百度百科截图和照片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电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皮革保护用油脂;燃料;照明用气体;煤;燃料;引火物;石蜡;工业用蜡;蜡烛;灯芯;除尘制剂;吸收灰尘用合成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润滑剂;皮革保护用油脂;燃料;照明用气体;煤;燃料;引火物;石蜡;工业用蜡;蜡烛;灯芯;除尘制剂;吸收灰尘用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电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