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行有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48755号“行有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39821号“行之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样本及发票、申请人2021年广告宣传发票、央视品牌广告合同及发票、焦点访谈栏目报道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行有方”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使用在中药材等指定商品上、或结合了其他标识组合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