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云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6190号“白色角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包装特点,其申请注册具有合理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标识并无特定含义,在多个词典上均查不到含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白色角瓶”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