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尚书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29830号“信仰源鑫 FAITH-BAS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669837号“招聘 FAITH”商标、国际注册第814257号“FAITH”商标、第9428161号“FAITHBRAND”商标、第12653554号“富斯 FAITH”商标、第30608122号“FAITH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店截图、门店照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