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到家悠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10901号“天鹅家政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62554号商标、第23773342号商标、第56654229号商标、第54197177号商标、第45690039号商标、第793812号商标、第795816号商标、第25721395号商标、第17785860号商标、第10411739号商标、第1040890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大量推广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系列商标已在多个类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涉嫌恶意抢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列表、相关媒体报道、宣传使用资料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天鹅”,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是否涉嫌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