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宕昌县理川杨家庄理想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81148号“官鹅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直接指向申请人的产品出处,且是申请人已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其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也更加突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018101、18377776号“官鹅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图片等证据。
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官鹅源”和图形组合构成,其中“官鹅源”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二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了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进而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区分商品来源。每个商标的权利是独立的,商标评审亦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是其已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继承和延续,进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