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环球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49858号“环球HUANQ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容易与他人商标相区分。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48391号“环球一号”商标、第1994857号“环球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4261、1936011号“环球HUAN QIU及图”商标,第3631418号“环球HUANQIU及图”商标,第6509724号“环球资源global sources及图”商标,第1761004、3617429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盥洗室器具、水缸(室内水族池)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盥洗室器具、花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环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