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考尔滔斯纺织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49859号“USA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52508、51760568号“USAP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2、申请人的“USAPRO”商标已经在美国获准注册,可视为美国政府已经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在第18类上在美国的申请状态页面、经认证的申请人“USAPRO”商标在美国注册证明文件、行政裁定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包、背包、装运动服用大手提包、日用背包、帆布行李袋、健身运动包、帆布背包、运动背包、腰包、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背包、女用阳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USAPRO”与引证商标一“USAPRO”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动包、背包、装运动服用大手提包、日用背包、帆布行李袋、健身运动包、帆布背包、运动背包、腰包、伞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运动包、背包、装运动服用大手提包、日用背包、帆布行李袋、健身运动包、帆布背包、运动背包、腰包、伞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USAPRO”中“USA”是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英文简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能形成区别于该国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相同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已在美国获准注册。此外,其提交的其相同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美国的注册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