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72283号“虹蠡鱼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虹蠡鱼溪 54472283

阅读:60509 2022-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兴县虹星桥镇特种水产养殖专业技术协会 委托代理人:湖州浪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72283号“虹蠡鱼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修改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准确的标准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

  申请人:长兴县虹星桥镇特种水产养殖专业技术协会

  委托代理人:湖州浪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72283号“虹蠡鱼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修改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准确的标准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内容为,有关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所经营服务质量应符合NY/T391-2013《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471-2018《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755-2013《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的要求。2、经查询,上述标准中NY/T391-2013《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废止,其余标准均现行有效。

  经复审认为,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现行有效、具体明确,鉴于NY/T391-2013《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现已废止,故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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