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农业产业商会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君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47868号“F X DA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符合要求。申请人生产的大米中硒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佛山市高明区富硒丝苗米产业园土壤和水稻硒含量调查与评价》;《GB/T22499-2008标准(富硒稻谷)》;《GB/T1354-2018标准(大米)》;《GB2762-2012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集体商标管理规则》;单位会员的基本情况证据。
经复审认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应当有现行有效、具体明确,且与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标准。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仍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指定商品的具体标准,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