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物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55645号“卢卡Lu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96307号图形商标,第33087211号“kikibelief及图”商标,第15220973、51233772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