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腾锐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拓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58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3347号图形商标、第19209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图和整体构成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工厂图片、证书、荣誉证据、媒体报道、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气体检测仪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余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