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02524号“T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21497号图形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形上有显著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有其特殊的含义,申请人自成立一直使用,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其本身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