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特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77728号“特医 TE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440220号“秘宝 特医 SECRET TREA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878412号“医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861464号“医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22722号“POYER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4455号“BLUECRO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3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873781号“本草金方 BEN CAO JIN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837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441997号“Pharma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6478216号“帛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906834号“TEYI CNHNMIDEVIRTUEBIOTECHNOLOGYCL PINGHENGS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不同,图形部分的外观相差甚远,结合整体的呼叫及含义区别显著,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截然不同,消费者足以区分开,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并不构成近似,两者整体图形构图、颜色区别明显,给人的整体印象完全不同,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的近似程度很低,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开。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七、十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一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一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特医”、字母“TEYi”及图形构成,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文字部分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