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尔沁右翼中旗哲里木石磨面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65149号“哲里木 绿色生态·健康营养 石磨面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0031号“大石磨及图”商标、第17884288号“陕北老农及图”商标、第5042406号“哲里木”商标、第5747927号“哲里木金店”商标、第53910583号“草原哲里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绿色生态”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