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319579号“ 库里ku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库里kuli及图 54319579

阅读:150329 2022-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鹏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19579号“ 库里k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7334号“KULI”商标、第3383391号“卡乐基K&GK”商标、第2…

  申请人:东莞市鹏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19579号“ 库里k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7334号“KULI”商标、第3383391号“卡乐基K&GK”商标、第28142431号“K”商标、第18990811号“KEQUAN及图”商标、第6499240号“K”商标、第10999718号“伊库K”商标、第25174454号图形商标、第18164145号“卡莱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续展专用权至2031年8月31日,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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