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城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81060号“BLACK ST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2825号“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03103号“BLACK ST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申请人经名义变更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66845号“BLACK STEED”商标、第54130911号“黑骏马BLACKST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人为同一注册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