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44427号“济铁三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密切的关联关系,申请人是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济铁三鼎”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说明资料不能改变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事实状态,我局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