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09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6874号“黑孚及图”商标、第15164038号图形商标、第10991567号图形商标、第4459604号图形商标、第15549447号“爵伽及图”商标、第7716480号“OUR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或已无效,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多晶硅;配电箱(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电池"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半导体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半导体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半导体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