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虹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87751号“时代广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5576号“时代酒店S”商标、第54285108号“时代菜耕”商标、第30898328号“时代控股”商标、第5449031号“时代假日酒店”商标、第7459885号“时代地产生活艺术家”商标、第7459836号“时代地产生活艺术家”商标、第53892737号“时代精酿”商标、第53901056号“时代精酿零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七、八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或已无效。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