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南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地力江.尼牙孜
申请人因第8009321号“民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5908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实际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13日。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使用。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形成日期,且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