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政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22227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评审申请,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