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多妙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3209号“多妙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96999号“多妙屋Duo Miao 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