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9094号“HE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61516号“H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12008号“HELI LUBE”商标、第57727502号“HE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均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