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52068号“NAMI Materi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2276号“M”商标、第53226956号“M STAND及图”商标、第56456011号“M MFSPORT”商标、第23967398号“卖思买MAXBUY及图”商标、第57237519号“梦之旭及图”商标、第3533324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已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瓶”,故,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59826号“n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他人名下“餐具(刀、叉、匙除外);茶具(餐具)”等商品上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他人名下“刷子”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4、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虽然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瓶”,但其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将对申请商标在第21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全面审理。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的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由“NAMI Materials”及“M”图形组合而成,其中“NAMI Materials”整体易被翻译为“纳米材料”,故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M”图形。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七的“M”及图形部分在整体结构、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分别核定使用的“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茶具(餐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