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49098号“兔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72065号“V兔及图”商标、第33054644号“兔标”商标、第16620935号“伊文兔 THE RABBIT IVEN及图”商标、第9390031号“H兔 EICHITOO及图”商标、第3459992号“RABBIT”(英文可译为“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在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