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20026号“托峰牧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59556号“托峰果鲜”商标、第52357439号“托峰及图”商标、第20779931号“崃山珍品 LAI SHAN TREASUR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托峰牧场”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汽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酸奶;牛奶制品;肉罐头;奶粉;奶制品;中老年人专用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酸奶;牛奶制品;肉罐头;奶粉;奶制品;中老年人专用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