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791402号“博傲护考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傲护考帮 56791402

阅读:134690 2022-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安高新区高联博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山东董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91402号“博傲护考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2456号商标、第21041260号商标、第50817631号商标、第41687…

  申请人:泰安高新区高联博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山东董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91402号“博傲护考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2456号商标、第21041260号商标、第50817631号商标、第41687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收据、收费通知、员工离职通知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复审被商评字(2021)第343445号驳回决定书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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