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36002号“JIAJIA佳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申请在“煤气灶;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9164号“JAJOY佳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4627号“佳佳好JIAJIA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5174号“佳佳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5296号“佳佳宝JAJA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申请在“煤气灶;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进行复审,我局在“灯;冰箱;水加热器;消毒碗柜;气体引燃器;电暖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气灶;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煤气灶;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煤气灶;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