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28833号“隽环 BESPO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12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第16213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913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