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协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彭城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49930号“菌谷多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菌谷多纬”,字面含义上并未将申请保护的商品的产品特点及原料进行描述,申请商标并不是单独的汉字“菌菇”,并未对商品原料特点进行描述误导,消费者不会因为申请商标引起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菌谷多纬”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