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车车多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1530号“车车多 CHECHE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安排旅行”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第147513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之障碍。申请商标与第6083420号商标、第18930603号商标、第381076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商标极具显著性。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安排旅行”两项服务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安排旅行”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