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兴四脚兽信息技术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57600号“猫咪研究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猫咪研究室”是李权峰(身份证330227198705060016)辛苦写作了2年的公众号名字,附件PDF中有公众号的后台截图。经过2年的辛苦原创,此公众号已经积累了上百万的字的原创内容、11多万的粉丝,并且在宠物圈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长兴四脚兽信息技术工作室”是李权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7126406号商标、第22091924号商标、第18455724号商标、第40822679号商标、第22112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猫咪研究室”,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