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柳屋本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64149号《关于第40779634号“YANAG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4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第29977074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无效(刊登在2021年12月20日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可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2、第14233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人用药;中药袋;药用胶囊;针剂;医用药物”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亦存在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