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64270号“仁化贡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仁化贡柑 52064270

阅读:42525 2022-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仁化县柑橘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韶关市汇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64270号“仁化贡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20年,是由仁化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举办,仁化县民政局登记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仁化贡柑是广东省韶关…

  申请人:仁化县柑橘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韶关市汇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64270号“仁化贡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20年,是由仁化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举办,仁化县民政局登记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仁化贡柑是广东省韶关市著名的地方特产,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均有销售。正是当地适宜的温度和独特的地理资源保证了“仁化贡柑”拥有特定的品质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基本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恳请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仁化贡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仁化贡柑”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仁化贡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另,申请人提交的《“仁化贡柑”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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