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环耀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48746号“环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1823号“环耀 HUANY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空气调节设备;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在“灯”等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6181号“依特雅 YITE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