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96190号“法官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法官泉 56396190

阅读:134318 2022-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宜昌法官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96190号“法官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法官泉”是一个真实存在的行政村的名称,还是一个水库的名称,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法官泉”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名称和企业字号,…

  申请人:宜昌法官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96190号“法官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法官泉”是一个真实存在的行政村的名称,还是一个水库的名称,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法官泉”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名称和企业字号,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曾在第31类商品上获得注册,且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资料、荣誉证书、宣传证据、举证商标信息、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法官”,相关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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