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利方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29392号“CUBE CUBE T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979306号商标、第17236306号商标、第27750988号商标、第36728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独创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宣传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文字“CUBE”,整体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