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广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1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52489448号商标、第49698227号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第8159656号商标、第7836336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