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诺亚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57680号“NOAH 诺亚舟 家教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448165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为“全息图;验手纹机;眼镜;太阳镜;装饰磁铁;照蛋器;叫狗哨子;电栅栏;便携式遥控阻车器;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训练家畜用信号摇铃”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