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灵动曲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73014号“lindo L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2851号“赤诚美业 Lin”商标的专用期限截至2021年10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1853号“邻邻帮 www.linlinbang.com.cn Lin及图”商标、第18632036号“邻邻帮 www.linlinbang.com.cn Lin及图”商标、第18263460号“林建敏美丽会所 Lin Beautiful Spa 1992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