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立立
委托代理人:辛集市飞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4176号“澳鑫皮草 Aoxinpic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较强,通过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9045号“澳鑫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有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澳鑫”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澳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其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主张,进而亦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