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8645号“完美太太WanMeiTaiT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完美太太WanMeiTaiTai及图 7788645

阅读:72580 2022-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88645号“完美太太WanMei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157号决定,于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88645号“完美太太WanMei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15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经走访各大商场、超市、市场等经营场所,并询问同行业经营人员及相关消费者,均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任何实际商业使用信息,在互联网上同样未检索到任何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信息和宣传报道记录。申请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提供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08日至2021年06月07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正当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完美太太在线店铺产品展示及宣传图片;

  2、完美太太电商平台销售记录截图;

  3、完美太太石砂锅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4、完美太太商品销售发票;

  5、完美太太产品加工车间及成品图片;

  6、完美太太宣传页、外包装及仓储图片;

  7、荣誉奖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基本一致。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包含饮用器皿、晾衣架、保温瓶、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商品的信息,且都是对其注册的第22663336号“完美太太”商标的使用,并非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缺乏客观真实性,或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或与本案并无关联,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9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饮用器皿;晾衣架;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其所有人为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还注册有第22663336号“完美太太”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面条机(手动);成套的烹饪锅;非电气炊具;茶具(餐具);水桶;食物保温容器;拖把”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06月08日至2021年06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饮用器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证据1、4、5、6、7中部分证据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部分证据显示的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3虽然体现了文字“完美太太”,但如审理查明中所述,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有第22663336号“完美太太”商标,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上述证据难以认定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饮用器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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